坭兴陶新闻大记事:钦州市坭兴陶土资源保护条例施行新闻发布会
同志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钦州市坭兴陶土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今天,市人大常委会在这里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条例》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各界通报,并请新闻界的朋友们对《条例》进行宣传报道。
下面,我就《条例》的一些基本情况及贯彻施行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
钦州坭兴陶已有l300多年的悠久历史,被誉为“中国四大名陶”之一,是广西最具民族特色的两件宝贝之一,曾于1915年在美国旧金山举行的巴拿马万国博览会上获得金奖。2008年6月坭兴陶烧制技术被国家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同年l2月,坭兴陶产品被国家确定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013年1月,中国工艺美术协会授予钦州市“中国坭兴陶之都”称号。坭兴陶已成为钦州的文化名片。
但是,由于缺乏监管等原因,作为坭兴陶生产的重要原料的坭兴陶土资源,在开发和保护方面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是坭兴陶土资源开采利用无序,存在乱采滥挖现象等。二是坭兴陶土资源被大量破坏和浪费。大量优质的坭兴陶土资源被用以制作低附加值的砖、瓦等普通建筑材料。另外,在城市开发建设中,多座坭兴陶土山岭不断被随便挖掉、推平,大量优质的坭兴陶土被用于工程项目场地平整和路基填土等。三是压覆矿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基础设施项目、工业项目、城建项目以及乡村住宅建设等,压覆了大量宝贵的坭兴陶土资源。四是企业依法开发利用意识不强。坭兴陶土资源保护形势十分严峻,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要求加强坭兴陶土资源保护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为立法加强坭兴陶土资源保护,对实现坭兴陶土资源的科学开采和合理利用,促进坭兴陶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市将坭兴陶土资源保护条例作为首部实体法的立法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钦州实际,制定了《钦州市坭兴陶土资源保护条例》。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根据立法工作计划,考虑到这是我市获得立法权之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坭兴陶土资源保护,属于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所以由市人大城建环保委牵头组织起草。2016年6月15日由市人大城建环保委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一审。2016年8月30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二审后,2016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了常委会法制研究所对条例草案进行法规通过前评估。2016年12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草案报请中共钦州市委员会批准,同意将条例草案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拟交付表决。2016年12月26日至2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2017年1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2017年3月29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五章三十三条。分为总则,保护规划与范围,开采、利用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共九条,主要明确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坭兴陶土的定义,以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等;第二章保护规划与范围共两条,主要规定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等;第三章开采、利用与监督管理共十四条,主要规定开采制度、采矿权的取得和转让、坭兴陶土流通和收购限制等;第四章法律责任共七条,明确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超年度开采量开采、污染坭兴陶土资源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共一条,主要规定条例的施行时间。
《条例》在保证与上位法不抵触的前提下,加强对坭兴陶土资源保护力度,具体措施主要有:
一是明确各级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坭兴陶土资源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同时,规定要把坭兴陶土资源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坭兴陶土资源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此外,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明确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坭兴陶土资源保护工作的主要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协同做好保护有关工作。第二十五条规定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制定坭兴陶原料地方标准,对不使用合法来源的坭兴陶土生产的坭兴陶产品不予核发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二是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坭兴陶土资源的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鼓励投资者依法开采和利用坭兴陶土资源。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坭兴陶土资源的保护工作。第八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坭兴陶土资源的保护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第九条对制止、举报违法违规开采、污染等破坏坭兴陶土行为作了提倡性规定。
三是明确坭兴陶土资源保护区范围。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编制保护专项规划。第十一条规定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坭兴陶土资源的储量、分布情况等划定保护区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四是明确开采坭兴陶土资源应当办理采矿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对采矿许可作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了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许可权限。
五是明确坭兴陶土资源保护区范围内的禁止行为。条例第二十条明确了禁止擅自开采坭兴陶土、禁止故意损毁坭兴陶土资源保护区标志、禁止擅自建设建(构)筑物、禁止随意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等污染坭兴陶土资源的行为以及禁止其他破坏坭兴陶土资源的行为等五种禁止性行为。
六是明确一些建设项目压覆坭兴陶土资源须经依法批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坭兴陶土资源保护区内建设铁路、公路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选址前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坭兴陶土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压覆坭兴陶土资源矿床。
七是规定项目建设过程中采挖出坭兴陶土的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要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建设单位可以出售采挖出的坭兴陶土,或者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要求处理,不得用于填土或者随意丢弃。
八是严格法律责任,确保《条例》实施。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为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对超年度开采量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无证开采、污染坭兴陶土资源、收购无证开采的坭兴陶土、项目建设中将采挖出的坭兴陶土用于填土或者随意丢弃的,以及监管部门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行为等情况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处罚幅度上,条例充分考虑我市实际,并借鉴了其他设区的市的立法经验,力图达到能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如,为确保条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再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作了细化,减少了自由裁量权的空间。而第二十九条关于污染坭兴陶土资源的法律责任和第三十一条关于项目建设中擅自将采挖出的坭兴陶土用于填土或者随意丢弃的法律责任,则是根据我市坭兴陶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自行设定的。
四、《条例》的贯彻实施
《钦州市坭兴陶土资源保护条例》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我市坭兴陶土管理的立法空白,对建立更为科学的管理体制,加强对坭兴陶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将起到有力的促进和示范作用。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学习,深刻领会《条例》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
《条例》的颁布施行,是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对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具体落实,也是对人大代表、社会媒体和人民群众关于加快坭兴陶土资源保护立法的积极回应。
《条例》涉及坭兴陶土资源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保护范围的划定、开采利用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无论是对坭兴陶土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还是对企业合法开采和利用坭兴陶土的保障,以及发挥和动员全社会对坭兴陶土资源的保护参与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尤其相关执法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对《条例》的学习活动,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条例》的各项规定,从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条例的颁布施行。
(二)多措并举,切实抓好《条例》的宣传工作
一要深刻理解坭兴陶土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入学习理解《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同心协力,互相配合,确保坭兴陶土资源依法得到有效保护。
二要通过各种方式,尽快将《条例》的内容和规定普及开来,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舆论宣传工具,采取生动活泼的宣传形式,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广泛深入地组织好《条例》的宣传工作,提高《条例》的社会认知度和知晓率,增强市民生态意识和法制观念,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到坭兴陶土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来,努力营造人人参与坭兴陶土资源保护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强化监督,切实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一是加强协调配合。市、县(区)三级政府领导和组织坭兴陶土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过程中涉及的发改、财政、国土、环保、规划、住建、交通、旅游等相关部门之间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强大的执法合力。
二是加强指导督查。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督查部门要发挥好依法行政的监督指导作用,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贯彻落实不力的单位和执法不严的部门,及时进行通报。
同志们,《条例》即将颁布实施,加强坭兴陶土资源保护,既需要各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执法和监督,也需要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关心与支持。大家共同努力,做好坭兴陶土资源保护工作,为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坭兴陶产业发展,促进钦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记者问答
1、请谈谈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将《条例》确定为钦州市首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钦州坭兴陶历史悠久,坭兴陶艺人们代代相传,具有很强可塑性的特有的陶土坭质,用老辣、古拙的刀法在器皿坯体上雕刻诗文、绘画,使坭兴陶在单纯古朴中透露出一种又醇又浓的文人味。坭兴陶艺人发现坭兴陶在炼制过程中的“窑变”现象,并掌握利用其规律,在不加任何釉的情况下,炼制打磨加工生产出呈现多种色泽,质地细腻光润的坭兴珍品。充分表现了钦州人民在历史进程中逐步形成的优秀文化价值观念和审美理想,凝聚着民族的深层文化基因,体现了民族的文化创造力。钦州坭兴陶的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意义和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它以其悠久的历史渊源、高雅的文化艺术品位、公认的实用价值和独特性,成为钦州的城市“名片”。在宣传钦州、提高钦州对外知名度,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现代社会,知名度就是财富,就是持续发展的良好基础,尽管坭兴陶产业只占钦州经济总量很少的一部分,但坭兴陶的效应是其他产业和文化所不能替代的。
钦州坭兴陶土资源具有唯一性、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是实现钦州坭兴陶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由于缺乏监管等原因,在开发和保护方面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是坭兴陶土资源保护工作滞后,直到目前还没有制定保护规划,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不明确,保护措施缺失,导致坭兴陶土资源开采利用无序,存在乱采滥挖现象等。二是保护意识薄弱,坭兴陶土资源被大量破坏和浪费。大量优质的坭兴陶土资源被用以制作低附加值的砖、瓦等普通建筑材料。另外,在城市开发建设中,多座坭兴陶土山岭不断被随便挖掉、推平,大量优质的坭兴陶土被用于工程项目场地平整和路基填土等。三是压覆矿问题十分突出,导致大量坭兴陶土资源的不可利用。一大批基础设施项目、工业项目、城建项目以及乡村住宅建设等,压覆了大量宝贵的坭兴陶土资源。四是企业依法开发利用意识不强,坭兴陶土原料无合法来源证明,影响了坭兴陶产品的质量、销量和品牌形象。钦州市虽然拥有丰富的坭兴陶土资源,随处可见,但由于其分布范围广且散,露天易采,监管难度极大,保护工作十分艰巨。近年,钦州市城镇发展,道路管线等基础设施建设压占了大量的矿土资源,还有很大部分赋存在基本农田、村庄及水源林保护区域,真正可利用、保护的陶土资源相当有限,因此,必须要节约利用并加强保护和管理。为了加强对坭兴陶土资源保护,实现坭兴陶土资源的科学开采和合理利用,促进坭兴陶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当务之急,就要制定一套统一有效的保护、管理制度,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最终,将《条例》确定为首部实体性立法项目。
2、《条例》实施后,怎样才能处理好坭兴陶土资源保护和坭兴陶产业发展的关系?
答:我们认为,保护与发展并不矛盾,保护是发展的需要,发展是保护的根本,不发展就没有出路。要把钦州坭兴陶作为钦州的形象与名片,坭兴陶行业要发展要壮大,但坭兴陶土资源是有限的,不可再生的。因此,必须加强坭兴陶土资源的开采利用管理。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实行节约利用和加快发展并举,有效保护钦州的坭兴陶土资源,促进钦州坭兴的可持续发展。《条例》明确坭兴陶土资源保护以“统一规划、有效保护、科学开采、集约利用、工作参与”为原则,以保护为目的,通过适当的利用实现真正的保护,充分发挥坭兴陶土资源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首先,保护是坭兴陶土资源立法的核心目的,也是《条例》实施的主基调。对于保护,《条例》对保护范围内规定了一些禁止性行为,如:禁止擅自开采坭兴陶土;禁止故意损毁坭兴陶土资源保护区标志;禁止擅自建设建(构)筑物;禁止随意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等等。用强制性手段来保护坭兴陶土资源。
其次,发展是《条例》立法的长远目标。《条例》对此虽然没有具体规定,但对于发展,它的思路是有利于保护为前提,因地制宜发展坭兴陶产业,传承和发扬钦州坭兴陶文化,达到通过发展促进保护的效果。
3、我们知道,国家和自治区层面都有关于矿产资源方面的立法,而坭兴陶土是矿产资源的一种,请问《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是否会与上位法相抵触?
答:这个问题是关于合法性问题。多层次立法体制需要赋予地方相应的立法空间,也要求由此形成的法律体系内部分工明确、相互协调一致,确保法制统一。“不抵触”是地方立法的高压线,是地方立法必须始终坚持的原则,要做到不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不与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相违背。《条例》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钦州实际制定的,依法做到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对超量、越界和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无证开采坭兴陶土、污染坭兴陶土、收购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的坭兴陶土、将采挖出的坭兴陶土用于填土或者随意丢弃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上述法律责任的处罚额度,都在上位法的处罚幅度范围内。
比如《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为了使法律法规之间相互衔接,不相抵触,我们在《条例》中只对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行为的处罚在上位法处罚种类、幅度内进行了细化,将并处罚款分为三个等次,“损失价值不满五万元的,并处损失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损失价值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并处损失价值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上的罚款;损失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损失价值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4、《条例》是钦州市制定的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条例》过程中,如何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答: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我们牢固树立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立法的工作体制,始终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坚持高标准、有效管用的原则,立好法、立良法。
根据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市人大常委会从2016年3月初正式启动了《钦州坭兴陶土资源保护条例》的立法工作。经过考察、学习、调研和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群众意见,于6月15日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常委会初次审议。会后,通过实地察看坭兴陶土资源分布情况,实地走访坭兴陶生产、炼泥企业以及委托高校论证、召开专家部门论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8月30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9月2日,常委会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刊登在《钦州日报》和钦州人大网,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委托市外专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同时先后征求市政府办、县(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坭兴陶生产企业和炼泥企业等单位和部门对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和建议。12月14日,将《条例》草案报请中共钦州市委员会批准,同意将《条例》草案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12月26日至2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后,依法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批,3月19日获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5、据我了解,目前坭兴陶土资源被压覆问题十分突出,导致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条例》对这一问题有什么针对性规定?
答:钦州市坭兴陶土资源丰富,红泥主要分布于钦州城区和陆屋—黎合江一带;白泥主要分布于大垌镇稔子坪、平吉镇、那彭镇等三处盆地区。坭兴陶土资源由于一系列的原因不可避免地被基本农田、铁路、山林、村庄、公路、建筑物等的压覆。
一是规划先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编制保护专项规划。坭兴陶土资源保护专项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二是划定保护区范围。《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坭兴陶土资源的储量、分布情况等划定坭兴陶土资源保护区范围,设置保护区标志,并向社会公布”。通过划定保护区范围,有利于避免更多的坭兴陶土资源被占用。
三是明确行为要求。明确一些建设项目压覆坭兴陶土资源须经依法批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坭兴陶土资源保护区内建设铁路、公路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选址前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坭兴陶土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压覆坭兴陶土资源矿床。以法条形式否定擅自压覆坭兴陶土资源的行为,由国土部门来监管这一行为。
6、钦州坭兴陶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但是坭兴陶土资源利用无序,存在乱采滥挖的现象,甚至还出现了大量优质的坭兴陶土资源被用以制作低附加值的砖、瓦等普通建筑材料。请问在《条例》中如何规范?
答:钦州坭兴陶名列中国四大名陶,与江苏宜兴紫砂陶、云南建水陶、四川容昌陶饮誉中外,坭兴陶的“窑变”艺术在国内陶瓷行业中绝无仅有,艺术品位极高,保护传承好钦州坭兴陶工艺和文化,原产地陶土资源保护不可忽视,坭兴陶土资源对于钦州坭兴陶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缺乏监管等原因,在保护和开发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为加强坭兴陶土资源的保护,进一步规范坭兴陶土资源的开发利用,我们在《条例》中作了充分的考虑和相应的规定:
第一,明确坭兴陶土资源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无采矿许可证不得开采,擅自开采的,由国土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坭兴陶土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设备,责令限期拆除。为了规范开采行为,加强对坭兴陶土开采权的管理,《条例》规定国土部门要根据申请开采者的条件,依照规定合理确定采矿权人,发放采矿许可证,严格凭证开采,从根本上杜绝乱采乱挖,确保坭兴陶土资源得到保护。
第二,明确坭兴陶土的主要用途。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开采的坭兴陶土一般用于制作日用的陶产品和工艺美术陶产品,不得用于制作低附加值的砖、瓦等普通建筑材料或者用于填土。
第三,明确项目建设过程中采挖出坭兴陶土的处理。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经过一系列调研、座谈征求意见,我们发现在房地产开发过程采挖出大量优质的坭兴陶土,但是无人监管,导致大量的坭兴陶土得不到妥善的处理,造成严重浪费。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要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建设单位可以出售采挖出的坭兴陶土,或者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要求处理,不得用于填土或者随意丢弃。
7、《钦州市坭兴陶土资源保护条例》的颁布,有效解决了坭兴陶土管理执法措施上无法可依、管理不力的问题。请问,将如何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
答:这部法规具有鲜明的钦州特色,为坭兴陶土资源保护,坭兴陶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法规重在实施,对这个问题我们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解答:
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利用网站、媒体、微博、微信、宣传资料等平台向市民群众宣传《条例》,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立体式宣传,推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切实提高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对条例的知晓率,推动市民学《条例》、知《条例》、守《条例》、用《条例》氛围的形成,促使《条例》内容深入人心,形成共治共管局面。
二是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条例的贯彻实施。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把责任落实到各职能部门,明确分工,实行分工负责制,通过机构的建立,目标、任务、要求的落实,为保护坭兴陶土资源提供组织和工作保障。同时,加强队伍法治能力建设,在相关单位和部门加强学法普法,举办学习贯彻《条例》培训班,提高全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促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落到实处。
三是实施规范化执法。依法行政,按《条例》有关规定规范行使执法权,慎用法、用好法,规范执法管理行为,健全完善执法工作制度,强化执法工作行政监督,切实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做到执法管理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处罚恰当、公正公平公开,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8、请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近年来在坭兴陶土资源保护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市委、市政府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坭兴陶土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从2008年起我局就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地质队对我市城区周边陶土资源开始进行初步的调查和勘查,面积约10平方公里。 2012年我局申报并获得国家大规模找矿项目资金280万元全面开展我市坭兴陶土资源预查、普查工作,调查区面积约672平方公里,其中红色陶土调查区面积约580 平方公里,白色陶土调查区面积约92平方公里。大致查明了我市陶土矿产资源的分布范围及储量赋存状况,基本摸清了我市坭兴陶土资源家底,为做好坭兴陶土保护专项规划打下坚实基础、为坭兴陶产业发展提供可靠的资源保障,也为坭兴陶土资源保护条例实施创造条件。
9、请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落实《钦州市坭兴陶土资源保护条例》采取哪些措施?
答:为配合《钦州市坭兴陶土资源保护条例》颁布实施,我局将采取以下几点措施规范坭兴陶土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工作:
第一,上报市政府同意开展钦州市坭兴陶土资源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以坭兴陶土资源调查结果为基础,根据我市坭兴陶产业发展布局,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科学编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合理划定坭兴陶土资源保护区,树立保护标志,从源头上加强坭兴陶土资源的开发与保护行为。目前,规划编制工作正有序进行,预计十月底完成。
第二,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坭兴陶土资源开发和保护的管理,继续做好坭兴陶土资源调查、矿业权设置、出让及登记管理等相关工作,依法打击非法违法开采和破坏坭兴陶土资源行为,提高坭兴陶土资源保障水平。
第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保护意识。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络、发放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特别是《钦州市坭兴陶土资源保护条例》,使社会群众更加了解、接纳坭兴陶土资源保护知识,形成行政部门主导、全民参与的良好局面,共同做好坭兴陶土资源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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